1.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須詳填聯絡電話及住址等通訊資訊,以利資料處理和郵寄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本局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申請人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護服務證明線上申請系統」網路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本局不負任何責任。
3.利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護服務證明線上申請系統」網路申請服務,缺漏文件者,以電子郵件退件通知申請人,需重新送件申請。
4.申請人使用本網路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4.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4.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4.3.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其信箱者。
4.4.任意散發垃圾信件者。
4.5.蓄意破壞平臺信箱或通信設備者。
4.6.散播電腦病毒者。
4.7.散播不實謠言或誹謗性言論者。
4.8.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4.9.所為言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4.10.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4.11.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當您使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證明線上申請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平臺)網路申請服務時,需填入個人資料(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手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有義務告知以下事項,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務必詳閱:
1.蒐集之目的: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5)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2.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73安全細節。
3.個人資料使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3.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本局依相關法令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3.2.地區:本局所屬機關所在地及本平臺提供服務之地區。
3.3.對象:案件權責之本局所屬機關、人民申請案業務督導機關、本平臺管理機關。
3.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該案件權責機關。
4.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4.1.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4.2.得請求補充或更正。
4.3.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1. 申請對象:7年內(救護資料保存期限)、曾接受本局救護車協助送達醫院者。
2. 作業時間:自送件成功翌日起3個工作天內(不含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內,即可收到電子檔, 如有資料缺漏,將有專人電話通知,倘無法聯繫,將以電子信箱通知。
3. 聯絡窗口:本局緊急救護科承辦人洪小姐, 連絡電話:03-3379119分機351(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
※附件: 委託書範本下載
※線上申請一率以EMAIL寄送,若無EMAIL請至各消防分隊辦理,後續救護證明電子檔將寄到此信箱。
※需檢附死亡診斷書、屍體相驗書或除戶謄本擇一上傳。
※請輸入以下資訊,送出查詢,申請進度將寄送到您EMAIL